藥品零售企業須配備執業藥師 今后,藥店經營環節將被更加嚴格的監控。記者昨日從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為加快推進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SP)實施,市食藥局結合東莞實際,出臺了新修訂GSP實施意見。根據這一實施方案,到2016年1月1日,未達到新修訂藥品GSP要求的企業,將不得繼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根據新的《規范》,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并須配備在職在崗的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藥品經營企業變更(搬遷)營業場所(含換證同時變更地址),按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執行。此外,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驗收,嚴格按照《廣東省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現場檢查項目》的標準執行。
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東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GSP認證申請,否則依法查處。
市食藥局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并達到新修訂藥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達到新修訂藥品GSP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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