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單體藥店不得網上售藥10月29日 記者獲悉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今天發出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零售單體藥店不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
通知指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自設網站進行藥品互聯網交易,或第三方企業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必須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申請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按該證書服務范圍僅可與其他企業和醫療機構進行藥品交易的網站或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網站,不得擅自超范圍提供面向個人消費者的藥品交易服務。零售單體藥店不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
通知明確,鑒于目前互聯網藥品交易尚不能查驗購買者身份證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一律不得在藥品交易網站展示或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暫行規定》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藥品交易網站只能銷售非處方藥,一律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和銷售處方藥。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互聯網銷售藥品時,應當使用本企業符合《暫行規定》等文件要求的藥品配送系統自行配送,且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要求,保證在售藥品的質量安全。發現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違反規定的依法查處。
通知強調,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網上售藥監督監測,發現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提供交易服務網站的企業應按照《暫行規定》等要求依法嚴肅查處,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門關閉其網站。
通知同時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違反規定,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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