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簽署藥品采購合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2月12日,甘肅省衛計委轉發了國家衛計委修訂后的《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規定》提出,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實施商業賄賂行為后將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等條款。
《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規定》提出,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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